2022年1月1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只需备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食经〔2021〕663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食品经营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做好本市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扎实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工作内容
2022年1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
(一)备案办理方式。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备案实行“多证合一”,同时线下窗口、“一网通办”网站等渠道也可进行备案受理、变更、注销。
(二)【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经营者可以通过“一窗通”中的“多证合一”界面登录“仅限预包装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采集相关信息,填报仓库、设备、食品安全人员等信息。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由系统自动获取。完成信息采集后,备案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平台,审批平台自动生成备案号,完成备案。
(三)【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备案】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等的企业,可以在线下窗口或通过“一网通办”网站等渠道完成备案申请。各单位收取经营者提交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后当场完成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可通过窗口获取,也可在“一网通办”网站相关栏目下载。
(四)【备案信息更新】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督促经营者在备案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后原备案号不变。经营者将填写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与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一同提交窗口进行备案变更。
(五)【备案信息注销】经营者终止相关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应当督促经营者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2)办理备案注销。
(六)【备案信息查询】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提供备案编号查询服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以“YB”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部分编号规则详见附件3。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短信将备案号发送给申请人。
(七)【其他要求】2021年12月31日前已签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办理备案。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后不再符合备案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原备案自动失效。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按照一般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好各项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备案内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符合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保健食品消费提示标注等管理要求。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举报违规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如后续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则依照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申请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承 诺 申请人承诺,已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的各项要求。以下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食品经营者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场所地址 | ||||
外设仓库 | □有, □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否 | |||
经营种类 |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 □是 □否 | |||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 ||||
销售方式 | □批发 □零售 | |||
是否网络经营 |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 |||
是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 |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 |||
是否为连锁方式经营 | □是,企业总部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 |||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
受理人(签字): |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4.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
5.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6.经营场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7.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8.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9.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10.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附件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办理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食品经营者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场所地址 | ||||
注销原因: | 申请人(签字): | |||
备案注销时间: | 受理部门(盖章): |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4.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5.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6.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备案编号由YB(“预”“备”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业态类型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批发业态进行标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