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改革工作方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增加了“仅限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为此食品销售企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切实落实改革试点工作,1.在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作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实施的基础上,扩大到全市范围,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2.将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者一并纳入预包装备案事项,统一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食品经营者可以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一并提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登记注册部门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登记注册环节中一并采集备案信息办理备案手续。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
四、资质范围
相关食品经营者在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只需取得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监管措施
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按照一般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备案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法规〔2021〕66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工作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一、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1 | 广告发布登记 | 直接取消审批 |
2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审批改为备案 |
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实行告知承诺 |
4 | 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实行告知承诺 |
5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 实行告知承诺 |
6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实行告知承诺 |
7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
8 |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实行告知承诺 |
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优化审批服务 |
10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优化审批服务 |
11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优化审批服务 |
12 | 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
1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 优化审批服务 |
二、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 直接取消审批 |
2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