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改革工作方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照分离”改革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从事其他食品经营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制定《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在部分食品经营许可依申请变更、延续业务中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一般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分别出具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流程
1.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3.许可机关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以及告知承诺书后,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审批结果文书和证书。
5.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七、监管措施
(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1个月内,对经营者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三)加强信用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吊销处罚,食品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法规〔2021〕66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工作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一、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1 | 广告发布登记 | 直接取消审批 |
2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审批改为备案 |
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实行告知承诺 |
4 | 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实行告知承诺 |
5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 实行告知承诺 |
6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实行告知承诺 |
7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
8 |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实行告知承诺 |
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优化审批服务 |
10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优化审批服务 |
11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优化审批服务 |
12 | 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
1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 优化审批服务 |
二、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方式 |
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 直接取消审批 |
2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 |